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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2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崔金梅与于亚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金梅,黎世文,于世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民初字第2390号原告崔金梅,女,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虎林市。被告黎世文,男,1961年19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五常市。被告于世杰,女,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五常市。原告崔金梅与被告黎世文、于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崔金梅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冷国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金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世文、于世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金梅诉称,2012年4月3日被告黎世文因购买化肥农药向原告借款38578元,约定2013年1月1日还清,月利率1.5分,逾期付款按月利率2分计算。逾期,原告多次找被告黎世文索要,被告黎世文及妻子于世杰拒不偿还。请求被告黎世文、于世杰偿还欠款38578元,支付借款利息29319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黎世文、于世杰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崔金梅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并发表了质证意见。崔金梅举证情况如下:证据A1.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今欠崔金梅人民币38578元,定于2013年1月1日还清,利息按月息1.5分计息,超过2013年1月1日按违约计息,月息2分计息。欠款人黎世文,2012年4月3日”。拟证明黎世文欠崔金梅借款38578元的事实。证据A2.凌某某证人证言一份,主要内容“2014年4月3日黎世文向崔金梅借款38578元用于购买化肥农药,借款后我随崔金梅向黎世文要过钱,黎世文说没钱,黎世文至今未还欠款”。拟证明黎世文欠崔金梅借款未还的事实。被告黎世文未举示证据。本院确认:原告所举示的证据A1、证据A2,能够证明被告黎世文向原告借款,月利率1.5%及逾期按2%支付利息的事实,证据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证据无效,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3日被告黎世文因购买农资向原告借款38578元,约定2013年1月1日还清,月利率1.5分,逾期付款按月利率2分计算,并出具欠条一份。逾期,原告崔金梅多次找被告黎世文摧要欠款,被告黎世文及妻子于世杰未能偿还,并离开八五六农场。被告黎世文欠原告崔金梅借款38578元,至2015年9月应支付借款利息29319元(其中:2014年4月至2012年12月按利率1.5%计算,2013年1月至2015年8月按月利率2%计算)。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被告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5%支付借款利息和按2%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原、被告已约定借款利息及逾期付款违约部分的计算方法,证人凌某某出庭证实被告黎世文逾期未付款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于亚杰承担还款责任,欠条上无于亚杰签名,经释明,所举示证据不足以证明于亚杰与被告黎世文借款有连带关系,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黎世文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崔金梅借款38578元。被告黎世文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崔金梅借款利息及逾期付款利息29319元。三、驳回原告崔金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8元减半收取749元由被告黎世文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冷国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彦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