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申字第0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马同侠与龚萍、龚长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同侠,龚萍,龚长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10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同侠,女,汉族,1964年8月5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现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王洪新,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龚萍,女,汉族,1953年5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龚长城,男,汉族,1964年2月10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现住安徽省涡阳县。再审申请人马同侠因与被申请人龚萍、龚长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亳民二终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马同侠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矛代理审判员 章勇代理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