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教善与谢海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教善,谢海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229号原告张教善,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李海军,江西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海湖,个体户。原告张教善与被告谢海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教善的委托代理人李海军、被告谢海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教善诉称,经熟人马小双介绍,被告谢海湖有意购买原告的一台旧装载机,2014年5月13日被告与马小双到泰和县仔细察看了原告的装载机,随后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口头买卖协议:被告购买原告的一台旧装载机,售价81000元。被告当天支付31000元,并出具了一张欠条给原告,欠条载明:“欠原告50000元,在六个月内(2014年11月13日前)付清”。后欠条到期被告一直拖欠货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装载机出卖款5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1月14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谢海湖辩称,同意原告的部分陈述,但只同意再支付35000元货款。理由如下:第一,被告实际上已经支付了31800元给原告,其中包括直接支付给原告的31600元装载机货款和给原告老婆的200元红包;第二,由于被告不懂装载机的市场行情,才会出具50000元的欠条给原告。事后被告认为这台装载机的卖价明显高于市场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本来不认识,经熟人马小双介绍,被告有意购买原告的一台旧装载机,2014年5月13日被告与马小双到泰和县察看了原告的装载机并达成了口头买卖协议:被告购买原告的一台旧装载机,售价81000元。被告于当天支付了31000元,剩余货款50000元原告当天出具了欠条给被告,双方约定在6个月内付清货款。后由于被告一直拖欠货款不付,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有双方结算后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被告在收取货物后,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价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付清货款,原告有权利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但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5.6%)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即在基准利率上加收30%-50%)计算,但原告仅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应予支持。被告辩称自己实际支付31800元货款且该装载机卖价明显高于市场价,只同意再支付35000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海湖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教善货款人民币50000元并按年利率5.6%从2014年11月14日开始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谢海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曲林华人民陪审员 欧阳颖人民陪审员 XX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聂 菲附法律相关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收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接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