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风民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武汉市九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谭荣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九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荣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风民初字第00184号原告:武汉市九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庭园12栋1楼。法定代表人:李良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南杰,该公司职工。被告:谭荣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九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谭荣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九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谭荣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九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九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市九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加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姿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