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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01436号襄阳水清木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国民、宋丹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水清木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国民,宋丹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436号原告襄阳水清木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清木华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长虹北路72号。法定代表人黄黎明,水清木华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宏,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国民,男。被告宋丹涛,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水清木华公司与被告黄国民、宋丹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水清木华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水清木华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水清木华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水清木华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云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