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唐芙蓉申请执行涂绪文、万芙蓉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芙蓉,涂绪文,万芙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684号申请执行人唐芙蓉,女,生于1966年,汉族,住绵阳市。被执行人涂绪文,男,生于1973年,四川省射洪县人。被执行人万芙蓉,女,生于1973年,汉族,住射洪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唐芙蓉申请执行(2015)绵民终字第39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涂绪文、万芙蓉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涂绪文、万芙蓉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评估、拍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尚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文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