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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5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瑞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瑞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5143号原告沈阳瑞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雪娇,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琳。原告沈阳瑞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瑞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瑞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瑞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宋鹏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