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3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冷建琴与四川泛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3612号原告冷建琴,女,汉族,1982年10月3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四川泛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鹏大道3号东方希望科研B座1楼。法定代表人陈俊先。本院在审理原告冷建琴诉被告四川泛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冷建琴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泛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冷建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冷建琴撤回对被告四川泛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冷建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