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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0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白江涛诉被告刘岳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江涛,刘岳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01213号原告白江涛,男,汉族,1972年4月6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民族北街。被告刘岳衡,男,汉族,1989年8月3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二西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28号。负责人郭明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宇,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白江涛诉被告刘岳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白江涛,被告刘岳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江涛诉称,2015年7月12日在铁西区重工街被告刘岳衡驾驶车辆将原告所有车辆辽AXXX**刮伤,经沈阳市铁西区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岳衡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双方调解未达成一致,现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停运损失费1350元、修车费343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50万,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的修车费我公司已经定损同意赔偿3437元,停运损失、诉讼费属于间接损失我公司不同意赔偿。被告刘岳衡辩称,我投保了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当时我要赔付原告,但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没有让我赔。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2日在铁西区重工街被告刘岳衡驾驶车辆将原告所有车辆辽AXXX**刮伤,经沈阳市铁西区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岳衡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所有的车辆系出租车营运车辆,行业标准每天营运收入为27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进场,2015年7月17日出场在辽宁汇鑫北京现代销售服务站修理了受损车辆,停运修理4天,支付维修费3437元。另查明,被告刘岳衡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租标联合经营合同、工时结算明细表、沈阳出租汽车暨客车租赁行业协会出具的2015年沈阳市汽车行业经营业户、从业人员日平均收入证明、修车费发票等证据在卷,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刘岳衡驾驶所有的机动车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故应对原告的相应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因该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保险金额部分或保险理赔范围外的部分由被告刘岳衡负担。关于原告主张的修车费的诉讼请求,经核实,原告提供的票据及被告保险公司确定金额为3437元,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关于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经本院核实,原告停运4天,停运损失应为1080元。由于交强险系法定保险,该保险具有基本保障性质,其保险条款由中国保监会依法审定,发布后在全国统一适用,任何人、任何机构均不得变更,故该条款应属法定险的法定条款,该条款第十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停运损失属于保险公司免陪范围,故应由被告刘岳衡负担。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给付原告白江涛修车费3437元;二、被告刘岳衡给付原告白江涛停运损失费1080元;三、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上列一至二项判决给付内容,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岳衡承担。(原告已预付,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满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龚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