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执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月翠与被执行人马贵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月翠,马贵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郯执字第720号申请执行人侯月翠,女,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村民。被执行人马贵峰,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郯城县,村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郯民初字第20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马贵峰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马贵峰在中国农业银行郯城文明支行的银行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银行账号:622848182624403****。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王利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 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