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执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凌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00149号申请人李某某,女。被执行人凌某某,男。李某某申请执行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1164号民事调解书,标的52000元,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凌某某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执字第00149号案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林长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