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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4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合肥汇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章文锋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汇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章文锋,黄家云,合肥甘露寺旅游开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4954号原告:合肥汇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张一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晋龙,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旭东,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章文锋,女,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黄家云,男,196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合肥甘露寺旅游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王朝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汇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章文锋、黄家云、合肥甘露寺旅游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汇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章文锋、黄家云、合肥甘露寺旅游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张一兵名下位于安徽省长丰县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汇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张一兵名下位于安徽省长丰县房产;二、冻结被告章文锋、黄家云、合肥甘露寺旅游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云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新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