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执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蔡洪涛与被执行人胡金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洪涛,胡金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450号申请执行人蔡洪涛,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西安镇高坎村5-74。被执行人胡金凡,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大洼县西安镇。本院在执行(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381号申请执行人蔡洪涛与被执行人胡金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