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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7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7570号原告王某某,女,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吴某某,男,198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斯凡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明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