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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民三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黄成欢与朱永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成欢,朱永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王俏林,汤阴县汇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民三初字第271号原告黄成欢,男。委托代理人郭鹏、郝国星,汤阴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朱永森,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负责人张利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波芳,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俏林,男。被告汤阴县汇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公司,住所地浚县。原告黄成欢与被告朱永森、王俏林、汤阴县汇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中,原告黄成欢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成欢自愿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成欢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徐 艳代理审判员  桑倩倩人民陪审员  石慧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仝月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