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保民一终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王秀英与雄县四联塑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雄县四联塑业有限公司,王秀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一终字第10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雄县四联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雄县雄州路南西侧。法定代表人边红阁,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英。委托代理人王文甫,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俊朋,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雄县四联塑业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2015)雄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雄县四联塑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雄县四联塑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霍丽芳代理审判员  葛 涛代理审判员  庞 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