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2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内蒙古宁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必斯营子支行与李广廷、孙桂荣、宁城双鑫铸件有限责任公司、张铁柱、许树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696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宁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必斯营子支行。住所地内蒙古宁城县。负责人张荣,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广廷,男,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执行人孙桂荣,女,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执行人宁城双鑫铸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城县。法定代表人张铁柱,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铁柱,男,汉族,居民,住河北省唐山市。被执行人许树生,男,汉族,居民,住唐山市栾州镇体。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宁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必斯营子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广廷、孙桂荣、宁城双鑫铸件有限责任公司、张铁柱、许树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民初字第0013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许树生所有的辉腾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冀B303**号。查封期限为二年。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东审判员 邹本胜审判员 王明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迟建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