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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商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温科瑜、温登达与任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科瑜,温登达,任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普商初字第1008号原告温科瑜。原告温登达。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忠平,浙江品正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宇波,浙江际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温科瑜、温登达诉任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温科瑜、温登达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