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孙国华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孙国华,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长白山管委会池北区。申请执行人孙国华与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1)安白民初字第7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国华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登记,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532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孙国华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院又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2011)安白民初字第77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孙国华再申请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桂芳审 判 员 薛东昌代理审判员 李增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柴寿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