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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韩应坤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应坤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1281号罪犯韩应坤,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长宁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5日作出了(2009)闵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应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3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韩应坤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应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从事车缝工种,坚守劳动岗位,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累计考核得分206.4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韩应坤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应坤减刑二年(刑期自2008年10月7日至2015年10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周继祥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双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