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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章商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上虞市精诚铜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赛福电子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市精诚铜业有限公司,天津市赛福电子材料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章商初字第209号原告上虞市精诚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士焕。被告天津市赛福电子材料厂。法定代表人陈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虞市精诚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赛福电子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虞市精诚铜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天津市赛福电子材料厂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虞市精诚铜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赛福电子材料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虞市精诚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9元,依法减半收取2879.5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899.50元,由原告上虞市精诚铜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