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破(预)字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与宁国市盛鼎密封件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宁国市盛鼎密封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破(预)字00002-1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江俊,行长。被申请人:宁国市盛鼎密封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黄兴林,执行董事。2015年9月6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以宁国市盛鼎密封件有限公司拖欠借款,无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宁国市盛鼎密封件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宁国市盛鼎密封件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2011年12月1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申请人以其所有的部分土地使用权与房地产权为抵押,申请人可以提供自2011年12月15日至2016年12月14日期间的最高余额为815.5万元的借款。2012年1月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小企业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合同到期后,因被申请人未能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另查明,被申请人宁国市盛鼎密封件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27日成立,并在宁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登记的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机构的类型为企业法人。本院认为:宁国市盛鼎密封件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地和住所地均在安徽省宁国市,宁国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被申请人亦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破产清算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故可以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对被申请人破产清算一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对宁国市盛鼎密封件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李智勇审判员 汪严冰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晓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