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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法执字第6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高颜军与吴连有、刘忠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颜军,吴连有,刘忠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698-2号申请执行人高颜军。被执行人吴连有。被执行人刘忠秋。本院在执行(2015)萨法执字第698号高颜军申请执行吴连有、刘忠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连有、刘忠秋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民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