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萨法执字第6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高颜军与吴连有、刘忠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颜军,吴连有,刘忠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698-2号申请执行人高颜军。被执行人吴连有。被执行人刘忠秋。本院在执行(2015)萨法执字第698号高颜军申请执行吴连有、刘忠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连有、刘忠秋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民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