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贵州天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玉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天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玉红,王玉平,潘仁智,潘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88号申请人贵州天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仁君,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玉红。被执行人王玉平。被执行人潘仁智。被执行人潘云娟。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天民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至今下落不明,银行无存款,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天执字第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治桂审判员 粟小成审判员 卢 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锡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