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东法执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鹏与蒋金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蒋金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756号申请��行人王鹏,男,1985年9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蒋金磊,男,1981年5月30日生,汉族,工人。本院在执行王鹏申请执行蒋金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商初字第2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商初字第2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重新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俊审判员 高玉明审判员 徐德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