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3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3231号原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汉中路185号。法定代表人王中宁,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路,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康晓雅,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郑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任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孙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