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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3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金秀方、金卫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金秀方,金卫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31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负责人:谢文。委托代理人:徐文辉。被告:金秀方。被告:金卫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为与被告金秀方、金卫君信用卡纠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应万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刘博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