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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纳溪民初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四川恒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恒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纳溪民初字第1366号原告四川恒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紫阳路一段218号1号楼1-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5474814-6。法定代表人刘琼莲,总经理。被告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大通路23号楼2-2-2号。法定代表人王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恒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恒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恒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四川恒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林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郝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