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知民终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北京版中版文��传媒有限公司与英才网联(北京)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英才网联(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终字第126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3号楼-1-101-2。法定代表人张桂香,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付明聪,北京市浩东律师��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英才网联(北京)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观村南大街12号3区40号楼601。法定代表人陶惠琼,总裁。委托代理人杨冰虹。委托代理人刘尊思,北京市天伦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版中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英才网联(北京)咨询有限公司(简称英才网联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知)初字第6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9月24日,上诉人版中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明聪,被上诉人英才网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冰虹、刘尊思到本院接受了询问。版中版公司一审诉称:其对作品《人才整合引爆企业创造力》(简称“涉案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涉案作品首次网络刊载时间为2014年7月23日,首次网络刊载媒体为“价值中国网”(网址:www.chinavalue.net),作品字数共计2662字。英才网联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其运营的网站(网址:bankhr.com,healthhr.com)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作品,其行为严重侵犯了版中版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故诉请法院判令英才网联公司:1、停止侵权;2、向版中版公司支付侵权赔偿金及维权费用共计1万元;3、在英才网联公司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英才网联公司一审辩称:1、版中版公司不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胡进即为涉案作品作者胡耀元,故不能证明版中版公司从涉案作品作者处取得网络传播权。2、涉案文章的著作权人未声明不得转载,因而英才网联公司转载文章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未侵权。3、版中版公司主张赔偿金额过高,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人才整合引爆企业创造力》一文于2014年7月23日刊登在“价值中国网”(网址:www.chinavalue.net),字数为2662字,署名为“胡进”,并注明“摘自胡耀元著《最好的企业最能经营文化》”。版中版公司提交了2014年7月23日与“胡进(笔名:胡耀元)”签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合同》,将涉案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许可给版中版公司,期限自2014年7月23日至2019年7月22日。该合同第二条约定,对于第三方未经授权而使用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版中版公司在授权期限内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制止并追究损失。经公证,2014年7月24日,“金融英才网”(网址:bankhr.com)上刊载涉案作品,并标明“作者:胡进来源:价值中国”。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交证据。版中版公司以取得作者“胡进”的授权为由起诉英才网联公司侵权,但其:1、未提交作者的身份证明,无法确定相关信息的准确性;2、未提交证据明确进入“价值中国网”的访问载有“胡进”的涉案文章的页面的完整步骤,包括是否需要特定的用户名和密码,无法确定“胡进”与此网站的关系;3、未提交作者“胡耀元”所著的作品《最好的企业最能经营文化》及相关的出版合同,无法确定涉案文章的合法来源及权利状态;故该公司的侵权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版中版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版中版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以及被上诉人的侵权��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判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2015年9月24日,版中版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英才网联公司的起诉。英才网联公司对此表示同意。本院认为,版中版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英才网联公司对此亦表示同意,且该申请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版中版公司不得重复起诉。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准许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英才网联(北京)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二、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知)初字第6083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丽婷审 判 员 姜庶伟审 判 员 张晰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谭乃文书 记 员 宋 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