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太阳城支行与李启兴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太阳城支行,李启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51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太阳城支行,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负责人郑茹茹,行长。委托代理人梁彦丰,男,满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李启兴,男,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太阳城支行与被告李启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太阳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79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范晓春审 判 员 李 澄人民陪审员 刘瑞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丙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