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辛民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彦泽与王永强、辛集市小辛庄乡王山口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泽,王永强,辛集市小辛庄乡王山口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辛民初字第1111号原告:王彦泽。委托代理人:田锦帅,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强。被告:辛集市小辛庄乡王山口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晓建,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彦考,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彦泽诉被告王永强、辛集市小辛庄乡王山口村民委��会(以下简称王山口村委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审判员张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发现双方争议较大,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彦泽及其委托代理人田锦帅、被告王永强、被告辛集市小辛庄乡王山口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晓建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彦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彦泽诉称:2015年3月31日,王山口村对村北集体土地约80亩进行公开招投标。原告当场交纳了十万元保证金取得了投标资格。原告在王山口村委会发的条上写明每亩1110元,并投入标箱,但最终宣读竞标结果时,王山口村委会主任没有读到原告的投标条,原告当时就提出了抗议。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暗箱操作,以每亩810元的价格于2015年4月1日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原告认为,二被告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本无效,并且被告在招投标过程中还存在许多暗箱操作,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于2015年4月1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原告王彦泽提交如下证据:1、2015年4月1日二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2、证人王某甲、张某甲的证言。证人王某甲称亲眼看到王彦泽把写好1110元的条放进标箱里;证人张某甲称王彦泽拿着写有1110元的投标条放到标箱里。3、郝利、王营的书面证言。二人的证明内容均为:我亲眼看到王彦泽将投标条填好后投入了投标箱,村长读标时,没有王彦泽的投标条。4、原告申请本院调取小辛庄乡政府对王山口村委会招投标当天的录像资料,小辛庄乡政府出具了录像失败的情况说明。内容为:2015年3月31日,乡政府派赵青良、薛国政、���会广到王山口村,监督该村集体土地发包。整个过程全部公开进行。但是由于负责使用照相机人员有事,临时换另一名同志负责,该同志对于相机功能不熟悉,只是把照相机调到了录像模式,没有按启动键,致使当天的录像失败。被告王山口村委会辩称:二被告于2015年4月1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王山口村委会在2015年3月22日召开了全体村民代表会议,对80亩地竞标方法、底价(每亩每年650元)表决通过,并确定13人组成发包小组。2015年3月24日上午张贴了承包须知进行公示,公示7天后即2015年3月31日在村委会对80亩地进行公开竞标。当时发包小组13人除一人未到外,其他全部到场;现场还有几名小辛庄乡政府干部和小辛庄乡派出所两名工作人员分别负责监督指导、维持秩序。发包小组按照收取10万元押金、发放投标条、投标、开标、宣布中标、对未���标人员返还押金的顺序进行。当时标箱在村委会办公室桌子上,有派出所协警维护。人们陆续投标,村支部书记和公安员多次督促人们投票,并告知大家截止后就不让投票了。发出去19张票,共有10人投票,王永强以最高价810元中标。宣布中标后,全体发包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发包有效。整个过程公开、公正、透明,不存在暗箱操作。被告王山口村委会提交如下证据:1、小辛庄乡政府2015年6月16日证明一份。内容为:2015年3月31日上午,我单位派赵青良、常会广、薛国政到王山口村监督、指导80亩果园土地的发包工作。发包的各个环节有序进行,没有暗箱操作情形。2、小辛庄乡政府2015年7月28日证明一份。该证据最后有到场工作人员赵青良、常会广、薛国政签名和情况属实字样。内容为:2015年3月31日上午,我单位派赵青良、常会广、薛国��到王山口村监督指导80亩果园土地发包工作。村委会为了公平起见,村两委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13人的发包小组,并请派出所民警钱连松、王铁峰参加。按照公布的的投标须知要求,参加投标者每人带十万元现金,交给村支委张某乙进行验看、打包、封存、保管。交完现金后,领取一张盖有村委会公章的投标条。当天共发出投标条19张。村主任张晓建提出几点注意事项:填写的数额是每亩地每年的数额,后面必须写上“元”字,否则视为无效票;出现相同数额时,在此数额基础上重新往上投;已落标的不再投。发包小组安排吕占波(治保主任)、民警王铁峰看管票箱。张晓建宣布完注意事项后,是自由提问时间,无人提出异议。张晓建宣布投标开始。投标开始后,有人陆续投标,过了一段时间,无人再投。支部书记张山提醒有投标意向者抓紧时间投,隔一段时间提醒一次,共提醒三、四次。最后一次提醒时,问:“还有没有投标的?没有再投的就截止了,一旦开标再投就无效了。”说完这句,现场无人应答。有人喊:快开标吧。之后看管标箱的人员开始清点标箱。此时,王松和另一村民都喊着要投标,被张山以投标时间截止为由,制止了他们投标。吕占波、刘占英清点完标箱,箱内共有投标条10张。张晓建又拿起票箱,撕了一下箱盖,倒过来,抖了几下,确认箱内已无投标条。接过吕占波手中的投标条,对在场的人进行了宣读。其中王国平的标上只写了“6000”,没有写“元”,当场宣布此标作废。王国平无异议。王永强以每亩每年810元中标,超出标的160元。投标结束后,按照交款顺序,将未中标者的押金进行了发放。发包小组成员在发包情况记录上签字、按手印。以上发包过程,在乡干部、派出所民警、发包小组、投标人员、在场村民的监督下进行。票箱自始至终未离开上述人员视线,无暗箱操作情形。3、小辛庄派出所证明一份。内容为:2015年3月31日上午,我所受王山口村委会邀请,派钱连松、王铁峰两位同志到王山口村80亩果园土地的发包现场维持秩序,发包的整个过程完全是在现场人员监督之下进行的。4、证人张某乙、王某乙的证人证言。张某乙证明:3月31日发包期间,张某乙在办公室负责收押金、发条,条上盖着公章,过了段时间没人交钱了,村主任和书记就说开始投标,过了一会就有交的,后来书记说交的赶紧交,不交算弃权,在没交条的了以后,书记就说没交的了,开始唱票,唱票是由公安员和一个村民代表负责开箱、检票,检票后给了村主任,在院子里唱票。王某乙证明:竞标那天其负责包押金;屋里有村民代表、乡里的、派出所里的共十几个人���5、证人王某丙等四人的书面证言。王某丙证明内容为:我是村民代表和发包小组成员,整个发包过程我都在现场,我认为发包过程是公开公正的,没有弄虚作假;丁柱证明内容为:近果园发包时,我进行了投标,没有中标,整个投标过程公开公正透明,我认为投标结果有效。张建成证明内容为:近果园发包时,我进行了投标,没有中标,整个投标过程公开公正透明;王丰谦证明内容为:我是王山口村民代表,参加了近果园招投标,全过程合理合法公平公正。6、2015年3月31日的发包情况记录。内容为:2015年3月31日上午,对果园近80亩土地进行了公开发包;19名投标者每人交款10万元取得竞标权,收上来有效票9张和一张无效票,其它人为弃权;王永强投的价格最高,为810元每亩;整个发包过程有村两委成员和部分村民代表组成的发包小组全程监督��投标结果真实有效,投标结束后按照交款顺序,将未中标者的押金进行了发放。最后是吕占波等12名发包委员会人员签字。7、2015年3月22日的农村党员、村民代表季议事会议记录。会议议题栏第3项是“近果园土地承包,约80亩,承包期六年,每亩以650元往上投标”。讨论情况栏内第3项为近果园土地承包的讨论情况。8、2015年4月14日农村党员、村民代表季议事会议记录。会议议题栏第1项为近果园80亩土地承包内容,讨论情况栏内第1项为:于3月24日张贴发包公告和竞标须知,3月31日上午10点开始进行公开竞标,当时有19名竞标人,每人交来10万元现金取得竞标权,全程有乡政府、乡派出所、支村两委和招投标委员会成员进行监督,乡政府有赵青良、薛国正、常会广。乡派出所有所长钱连松、协警王铁峰,支村两委和招投标委员会成员有张山等。发放19���票,收回10张,王永强以每亩810元中标,取得非常满意的结果。4月1日村委会与王永强签订承包合同,收取承包金。9、竞标须知及在公开栏内张贴的照片一张。被告王永强辩称:被告王山口村委会所称发包过程都是事实,是正常投标,公平公正。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分别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被告王山口村委会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承包合同无异议;对证据2意见为:王某甲为另一确认二被告所签合同无效案件的原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具有证明力,证人均不能证实村委会招标时存在违规和暗箱操作;对证据3不认可。对证据4中的录像失败情况说明无异议。被告王永强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3不认可,对证据4中乡政府出具的录像失败情况说明无异议。原告王彦泽对被告王山口村委会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和证据2小辛庄乡政府两份证明均没有乡长签字,不符合形式要件,该证明内容不属于乡政府的职责范围;证据3小辛庄派出所证明上没有所长签字,派出所只是到村委会维持秩序,没权证明发包过程是否合法;证据4中的证人均是村两委成员,与被告有利害关系;证据5系未出庭的证人证言,不予认可;对证据6发包情况记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7系非法证据,主持人和记录人均是张山,会议决议中签名是一个人的笔体,应该是本人签名捺印;证据8第1项只说明了3月31日上午10:00开始竞标,没有提到什么时间终止竞标,其它意见同证据7;证据9中的竞标须知,原告从未见过,也从未在公开栏见到过,竞标须知没写明竞标地块是哪,显然是村委会补造的;照片��印件没有日期,看不清内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另外,原告认为乡政府录像情况说明不符合形式要件,从侧面说明发包土地过程无法证实。原、被告提交的以上证据,本院认为,关于原告提交证据3和被告提交的证据5,因证人未出庭作证,其真实性无法核实,均不予采信。关于原告证据2,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如与投标人无特殊密切的关系,参加投标竞争者在投标前不会让他人看到或知道自己的投标价格,二人证言有违常理,另外王某甲为另一确认二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案件的原告,与被告王彦泽有利害关系,故对原告证据2不予采信。关于小辛庄乡政府出具的录像失败情况说明,此为因故未录成的原因进行的解释说明,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存在其所称的录像资料,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关于被告王山口村委会证据1形式上无小辛庄乡政府负责人签名,内容上仅有发包无暗箱操作情形的结论,证明力较低;其证据2在形式上有到场工作人员3人签名和签署的“情况属实”字样,说明证明内容经核实后才以乡政府名义出具,在内容上对当天的投标开标中标过程进行了详细叙述,虽然没有单位负责人签名有形式上的瑕疵,但系国家机关出具的书证,可信度较高。关于其证据3派出所证明无单位负责人签字,但仅证明派出所人员维持秩序,其内容与证据2互相印证。关于其证据6,该证据为被告王山口村委会记录及发包小组签字确认,原告否认其真实性,并未说明理由且未提出足以反驳的其他证据。关于其证据7,形式上有一定瑕疵,但不能就此否认其内容的真实性。关于证据8,确系未提到投标截止时间。关于其证据9,竞标须知未写明地块,由此不能得出该须知系补造的结论。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2日,��告王山口村委会召开了全体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对王山口村北80亩集体土地以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发包,组成由村两委成员和村民代表共13人的发包小组,并表决通过了竞标的方法、投标的底价(每亩每年650元)。2015年3月24日,被告王山口村委会张贴了发包公告和竞标须知。2015年3月31日10时,在村委会院内对80亩地进行了公开竞标。三名小辛庄乡政府干部到场进行监督,两名小辛庄乡派出所工作人员到场维持秩序,另有发包小组成员和若干村民在场。竞标过程中,每名意向投标人交纳10万元保证金取得投标资格,同时领取一张盖有王山口村委会公章的投标条。当天共发出投标条19张,即19人取得投标资格,其中包括原告王彦泽。村委会主任张晓建宣布完注意事项,在无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投标开始。投标中,投票人将写有姓名和每亩地每年的数额的投标条投入设在村委会办公室桌子上的票箱,票箱由专人看管。投标开始后,有人陆续投标,在过了一段时间无人再投的情况下,王山口村党支部书记张山提醒有投标意向者抓紧时间投,隔一段时间提醒一次,共提醒三、四次;最后一次提醒时,问:“还有没有投标的?没有再投的就截止了,一旦开标再投就无效了。”说完这句,现场无人应答。有人喊:快开标吧。之后开始清点票箱,清点完毕后箱内共有投标条10张。村委会主任张晓建又拿起票箱,撕了一下箱盖,倒过来,抖了几下,确认箱内已无投标条。张晓建接过清点人员手中的投标条,当场进行了宣读。10张投标条中,一张投标条无效,其他9张有效,有效票中并无原告王彦泽写有1110元的投标条,王永强因每亩每年810元价格最高而中标。发包小组成员在发包情况记录上签字、按手印。2015年4月1日,王山口村委会与王永���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原告主张二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即土地承包经营方案须经村民会议方可办理,而被告王山口村委会召开的是村民代表会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土地承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所称的其他方式的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适用该法第三章的规定。该章的第四十五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的表述仅见于该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三章没有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的表述,说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以招标等方式发包前不必有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的讨论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方案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但村民会议议定程序针对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方案而不是土地承包合同本身。因此,被告王山口村委会将80亩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不违反该法强制性规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其他方式的承包必须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且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否则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的明文规定。故被告王山口村委会与被告王永强签订的上述土地承包合同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此外,原告王彦泽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将写有高于被告王永强投标价的投标条投入箱内、二被告暗箱操作、恶意串通订立土地承包合同而侵害了原告利益,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二被告签订的承��合同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故原告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彦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王彦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文明审 判 员 高振锁代审判员 张 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