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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三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意升与王志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意升,王志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三民初字第666号原告:刘意升,男,汉族,1984年生,住伊川县平等乡。被告:王志丹,女,汉族,1986年生,住洛阳市西工区。委托代理人:郭光君,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意升诉被告王志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意升于2015年9月2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志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意升撤回对被告王志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意升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珊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俊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