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民初字0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翔民初字01431号原告:许某某,男,农民。被告:张某某,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2015年9月1日,原告许某某以结婚证登记名字为其弟弟许某甲为由,以许某甲名义诉讼离婚。2015年9月25日,原告许某某以结婚证名字与本人不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允 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志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