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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蓥执字第3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述亮与广安孝德商贸集团老岩湾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蓥执字第302-1号申请执行人王述亮,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广安孝德商贸集团老岩湾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华龙街道办事处上坝桥村3组。法定代表人周忠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4)华蓥民初字第16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述亮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法对被执行人华蓥市老岩湾煤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电话询问,申请执行人王述亮、被执行人广安孝德商贸集团老岩湾煤业有限公司均同意按照执行笔录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即每月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万元,现被执行人已按约定期限履行义务,并向本院提供已经支付款项的领条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华蓥民初字第16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广安孝德商贸集团老岩湾煤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述亮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学科审判员  邓 华审判员  朱卫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海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