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2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茂名市茂南区德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茂名市城区红灯笼礼仪文化工作室、陆柳任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茂南区德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茂名市城区红灯笼礼仪文化工作室,陆柳任,李珏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292-1号原告:茂名市茂南区德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站前二路33号一楼。法定代表人:全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锦龙,系原告职员。被告:茂名市城区红灯笼礼仪文化工作室。住所地:茂名市迎宾路46号1206房。经营者:李倬。被告:陆柳任。被告:李珏。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市茂南区德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茂名市城区红灯笼礼仪文化工作室、陆柳任、李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茂名市茂南区德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茂名市城区红灯笼礼仪文化工作室、陆柳任、李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茂南区德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市茂南区德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23元减半收取4161.5元,由原告茂名市茂南区德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程柳梅人民陪审员  黄文星人民陪审员  龙 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培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