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程光辉、钱伟城与王永侃、戴燕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光辉,钱伟城,王永侃,戴燕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187-1号申请执行人:程光辉。申请执行人:钱伟城。被执行人:王永侃。被执行人:戴燕鸽。关于申请执行人程光辉;钱伟城与被执行人王永侃、戴燕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永侃、戴燕鸽名下坐落于瑞安市仙岩镇新丰村的房产已由本案轮候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7年3月19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40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由瑞安法院处置,且处置时间较长,本院参与分配,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18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