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汉龙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汉龙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廛河回族区邙山路4号院。法定代表人薛学勇,该公司执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汉龙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小岛花园城水语郡1号楼。法定代表人熊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川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汉龙高速公路开发有公司的财产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炜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马红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