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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行审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绍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傅凌芳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绍越行审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倪成良。被执行人傅凌芳。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傅凌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据以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起诉期限未界满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绍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对傅凌芳的执行申请。审 判 长  王建国审 判 员  谢荣兴人民陪审员  高维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