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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海勇恋实业有限公司与肖高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勇恋实业有限公司,肖高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1026号原告:上海勇恋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文昌。委托代理人:于虹。被告:肖高勇。原告上海勇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肖高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月21日,上海松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15年1月30日,该院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上海勇恋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翟文昌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于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高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上海勇恋实业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自2013年起为被告提供混凝土等建筑材料。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货物送至被告指定地点完成交货。双方根据对账单结算货款。截止2014年8月14日,被告欠原告货款105万元。被告于2014年8月14日出具了还款计划书并签字按手印。协议书写明此款分期付清:1、2014年8月14日付现金30000元;2、2014年8月30日前付100000元;3、2014年9月30日前付200000元;4、2014年10月30日前付200000元;5、2014年11月20日前付200000元;6、2015年1月30日前付清余款。当天被告支付了3万元现金给原告,2014年9月9日又付7万元给原告。至今尚欠95万元货款未付。现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5万元;二、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按照还款计划约定的还款日期和还款金额,月息2.5%暂计算至2015年2月30日,暂计为72500元);三、判令被告偿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按照还款计划约定的还款日期和还款金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6%,暂算至2015年2月30日,暂计13340元);四、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5万元;二、判令被告支付按照月息1.5%自付款计划约定的日期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其中3万元自2014年9月1日起计算,20万元自2014年10月1日起计算,20万元自2014年10月31日,20万元自2014年11月21日,32万元自2015年1月31日);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上海勇恋实业有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营业执照副本、被告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主体资格。2、2014年8月14日被告出具的还款计划书(正面)、月度结算单(背面)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当时欠原告货款105万元并约定还款日期、还款金额的事实。3、运输单若干份,用以证明原告已经履行交货义务。被告肖高勇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与抗辩权利。本院对这些证据进行审查,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综上,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勇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肖高勇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并经结算后,被告应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货款,逾期则应支付违约金。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肖高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上海勇恋实业有限公司货款9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3万元自2014年9月1日起计算,20万元自2014年10月1日起计算,20万元自2014年10月31日起计算,20万元自2014年11月21日起计算,32万元自2015年1月31日起计算,均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23元,由被告肖高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4123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限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张妙法人民陪审员  陈小莉人民陪审员  张妙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