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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宴顺与被执行人夏清伟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097号申请执行人刘宴顺,男,汉,1960年11月14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夏清伟,男,汉族,1962年9月21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进学街。申请执行人刘宴顺与被执行人夏清伟之间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延吉市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39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3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对(2014)延民初字第39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延民初字第398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嘉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