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2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祝伟与孟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2323号原告:祝伟,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孟浩,男,199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祝伟与被告孟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祝伟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保全被告孟浩价值1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祝伟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孟浩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欣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