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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刑初字第00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万某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刑初字第0058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某某,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5)5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江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万某某同被害人邱某某结识,曾与之同其他朋友一道,共同娱乐、消费等。2015年2月开支,被告人万某某以邱某某曾与之保持暧昧关系为由,多次骚扰、威胁邱某某与之继续交往,否则将揭发其隐私,破坏其家庭。但被邱某拒绝。2015年2月22日晚,万某某打电话给邱某某,要求其与之见面,否则要将事情闹大,让邱某某的丈夫知道。邱某某被迫在木洞医院附近同万某某见面。万某某强行拿走邱某某的手机,并在邱某某回家后,继续通过电话骚扰,称如果不出来就要让其家破人亡,后万某某来到邱某某家楼下吵闹,扬言要杀邱某某全家,在迫使邱某下楼后,万某某打了邱某某的耳光。因民警到场,万某某被迫赔偿邱某某医药费。2015年2月23日,万某某扬言要到邱某某工作的木洞镇“开阔酒楼”饭店闹事。因怕影响饭店生意,邱某某被迫同意与之协商。2015年2月24日,邱某某及其同事白某某在木洞镇“尖顶坡”公路附近同万某某见面。万某某提出要邱某某给其30000元,否则要杀其全家,让其在木洞消失。邱某某为避免骚扰被迫承诺给其12000元。2015年2月25日,邱某某委托白某某先行将5000元拿给万某某。因万某某透露还要继续纠缠邱某某的想法,邱某某遂不再给其钱,但万某某继续到“开阔酒楼”骚扰邱某某。2015年3月12日万某某又到“开阔酒楼”骚扰邱某某,并扬言如果不给钱,就休想上班,也不能呆在木洞。邱某某遂报警,民警在现场将万某某捉获。因万某某的骚扰,对“开阔酒楼”生意造成影响,邱某某被迫于2015年3月14日暂时离职。2015年9月28日,被告人万某某赔偿被害人邱某某损失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万某某当庭表示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木洞派出所现场调解书等书证;证人白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邱某其的陈述;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开阔酒楼视频监控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揭发他人隐私及人身伤害相威胁,敲诈被害人邱某某现金5000元,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万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姚成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母雪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