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文国与黄敏仪,黄城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国,黄敏仪,黄城泉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564号原告王文国,男,汉族,1982年7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黄敏仪,女,汉族,1983年2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委托代理人林志荣,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城泉,男,汉族,1957年7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委托代理人林婉文,住址同上。原告王文国诉被告黄敏仪、黄城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权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王文国负担。审 判 长 邹志刚审 判 员 严志刚代理审判员 汪玲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玲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