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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4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祖花与夏清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祖花,夏清鱼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4767号原告刘祖花,女,1984年1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夏清鱼,男,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刘祖花夏清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祖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刘祖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祖花撤回对被告夏清鱼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刘祖花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