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3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韩勤杰诉被告骆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3917号原告韩勤杰。被告骆振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勤杰诉被告骆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在指定的期间内让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勤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富申审 判 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李海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