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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重庆灏强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鼎朔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杨建坤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灏强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鼎朔健康咨询有限公司,黄正洪,刘洋,杨建坤,XX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715号原告重庆灏强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龙路75号附9号2幢2-1-2,组织机构代码32038836-6。法定代表人马照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飞,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鼎朔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29号渝洲交易城B-2楼乙栋3-5#,组织机构代码07726413-5。法定代表人黄正洪。被告黄正洪,男,1972年3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刘洋,男,1976年7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杨建坤,女,1978年2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XX,男,1977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灏强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鼎朔健康咨询有限公司、黄正洪、刘洋、杨建坤、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灏强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灏强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灏强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70元,减半收取7935元,由原告重庆灏强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吉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如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