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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潞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甄小军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小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潞刑初字第93号公诉机关潞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甄小军,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811976********,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柏后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潞城市翟店镇东天贡村大庙场***号)。2015年4月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潞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17日经潞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潞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潞城市看守所。潞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潞检公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甄小军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晖、白素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甄小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甄小军以其在潞安矿业集团有关系,办理工作为名,分别骗取被害人崔某某40000元、被害人崔某某62500元、被害人张某某60000元。以上,被告人甄小军3次骗取3名被害人共计162500元,除归还被害人张某某10000元,其余全部挥霍。就前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抓获证明等书证;被害人崔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侯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甄小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并建议在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之间予以判处,并处罚金。被告人甄小军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辩称,其本来没有想诈骗,拿崔某某二万七八是用来找工作,一万二是借的;拿崔某某五万用来找工作,一万两千五是借的;拿张某某六万,还了一万。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甄小军以其在潞安矿业集团有关系,办理工作为名,分别骗取被害人崔某某27000元、被害人崔某某50000元、被害人张某某60000元。以上,被告人甄小军3次骗取3名被害人共计137000元,除归还被害人张某某10000元,其余全部挥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当庭宣读、出示的下列证据材料证明:1、崔某某的受案登记表和报案材料:2012年至2014年期间,其女婿甄小军以给其儿子侯某乙找工作为由,从其手中骗取十二万元,至今为止,甄小军没有给侯某乙找到工作,也没有还其钱。2、崔某某的受案登记表和报案材料:2012年8月份至2013年2月份,甄小军以给其儿子办工作的理由和其要了六万两千五百元,至今为止,甄小军没有给其儿子找到工作,钱也没有退还。3、张某某的受案登记表和报案材料:2012年至2014年期间,甄小军以给其找工作为由骗取其六万元,但甄小军没有给其找到工作,2014年7月10日,甄小军还给其一万元钱,剩下的五万元至今未还。4、崔某某询问笔录(1)第一次询问笔录(2015年1月26日):2010年,甄小军去了矿务局上班。2011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甄小军在其家给其说他在矿务局有关系,能给侯某乙找到工作,其就同意了。过了一段时间后,甄小军和其说找工作需要找关系花钱。其就给了甄小军两万七千元,随后的一年多里,甄小军以给侯某乙找工作的借口陆续和其要了好几次钱,但具体多少钱记不清了。到2013年,甄小军说侯某乙的手续办好了,让侯某乙在家里等通知然后上班。2014年的时候,甄小军又分三次和其要了五万元,至今为止,甄小军一共和其要了二十万元,但没人通知侯某乙去上班。今年(2015年)1月8日的时候,其和其弟弟崔某某找见甄小军,和甄小军要钱,甄小军在长治市柏后村他的家里给其写了一张二十万元的欠条(欠条上写着今欠到侯某乙现金(200000)贰十拾整,2015年2月10号还清,甄小军,2015年元月八号),说要还其钱,但至今没有还过钱,甄小军没有按捺手印,当时有其、其弟弟崔某某、其女儿侯某某和甄小军四个人在场,侯某乙是其老公。2014年的五万元他说是要还债,和其借的钱。甄小军是其女婿,39岁,潞城市翟店镇东天贡村人,现在在长治市里住着,具体地方其不知道,联系电话15235****XX,他说他在矿务局上班,具体干什么其不知道。(2)第二次询问笔录(2015年4月7日):其仔细想了一下,甄小军应该是跟其要过十二万元左右,其中有四万元是甄小军以给侯某乙安排工作为由向其要的,剩下的钱是甄小军和其借的,用于办其他事了。2012年夏天,甄小军说帮侯某乙安排工作需要花钱,和其要了两万五千元。2012年秋天,甄小军以给侯某乙安排工作为由向其要了五千元,2012年12月份,其又给了甄小军五千元钱用于给侯某乙安排工作,其记得其还给过甄小军五千元用于给侯某乙安排工作,但具体什么时间给的其忘了,这四万元就是甄小军以给侯某乙安排工作为由向其要的,其他的钱就是他和其借的。当时条上写着二十万元钱,是甄小军自己答应多给其八万元,所以他就在欠条上写的是欠其二十万元钱。2012年国庆节和2013年五一的时候,甄小军带其、侯某某以及甄小军的儿子、女儿分别去平遥和晋城皇城相府旅游过,每次最多花了一千元。但甄小军没有带其去过太原。崔某某询问笔录(1)第一次询问笔录(2015年2月3日):2012年8月份左右,其听其姐崔某某说甄小军在矿务局有关系,已经在给她儿子侯某乙找到工作,其就请甄小军帮其儿子崔某丙找工作,他同意了,但说需要大概三四万元走关系。三四天后,甄小军给其打电话要一万元钱,其就和其儿子拿上钱送到他在长治市柏后村租住的房子里,当时他妻子侯某某也在场。大概到了2012年10月份,甄小军多次给其打电话说钱不够,其就又分四五次给了甄小军三万元,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这三万元都是通过银行汇入他的银行账户了。2012年12月份左右,甄小军再次给其打电话,其又给甄小军汇了一万元。2013年2月份左右,其又分两次给了甄小军一万两千五百元,这两次都是其让其儿子给甄小军送到他在长治市柏后村租住的房子里。随后,其就一直给甄小军打电话问他工作办的如何了,甄小军都以各种理由推脱,但从未说过工作办不成。2015年1月8日,其和其姐姐崔某某找到甄小军,和甄小军要钱,甄小军在长治市柏后村他的家里给我写了一张六万两千五百元的欠条,说要还钱,但至今甄小军没有还过其钱,其一直打电话他也不接,其也找不见他,所以其就来报警了。甄小军每次和其要钱的时候都说是给崔某丙办工作,但具体他拿其的钱干什么了,其不知道,每次给他钱都不写收据,就是2015年1月8日其找到甄小军后,甄小军给其写了一张六万两千五百元的欠条,欠条上写着“今欠到,崔某某现金(62500)陆万贰仟五百元整,2015年2月10号还清,甄小军,2015年元月八号”,欠条上也没有按手印。当时有其、其姐姐崔某某、甄小军的妻子侯某某、甄小军四人在场。刚开始的时候他说给崔某丙在司马矿维修部找工作,后来他又说司马煤矿办不成,在长春煤矿找。他说他找的是李科长,但具体李科长是谁,没有说。甄小军是其姐姐崔某某的女婿,40岁左右,潞城市翟店人。(2)第二次询问笔录(2015年5月25日):大概是2012年8月份,其让其儿子崔某丙把一万元送到甄小军在长治市柏后村租住的地方,到了2012年10月份,崔某丙又分六次给甄小军的银行卡里汇了三万元,每次都是五千元。2012年农历十一月十六(阳历12月28日),其哥哥家的女儿结婚,其和甄小军、侯某某都去了其哥哥家,在其哥家,其给了甄小军一万元现金,当时侯某某也看见了。2013年正月十五(2013年2月24日)左右,甄小军和侯某某去其家走亲戚,其给了甄小军八千元现金。2014年夏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其给甄小军的卡里汇了四千五百元。至此,甄小军一共和其要了六万两千五百元钱。甄小军没有还过钱,其父亲甄全中和侯某某都没有替甄小军还过钱。6、张某某询问笔录:2012年2月份左右,其听甄小军的爸爸甄某丙说甄小军在矿务局有关系,能给其找到工作,其就找到甄小军让其帮忙,他说能帮其在潞安集团五阳煤矿找到工作,但是需要大概十万元走关系。几天后,其给了甄小军一万元钱,当时他妻子侯某某也在场。大概十几天后,甄小军给其打电话说其给的钱不够,其又给了甄小军三万元。2012年7月份左右,甄小军再次给其打电话,其又给了甄小军六千元钱。2013年5月份左右,其给甄小军打电话问工作办的如何了,甄小军说五阳煤矿不成了,试试能不能在潞安集团司马煤矿找到工作,但还需要点钱,其就又给了甄小军一万五千元钱。至此,其一共给了甄小军六万一千元钱用于给其办工作找关系。到了2014年3月份,其多次打电话催甄小军,甄小军都以各种借口推脱,2014年7月9日,其在长治市找到甄小军,甄小军说工作办不成了,但是钱已经花了,他同意把钱还给其,还给其写了一张欠条。第二天,甄小军和侯某某一起给其送了一万元,并答应剩下的五万元钱在半年之内还清。但至今为止,甄小军没有再还过其钱。甄小军每次和其要钱都说是给其办工作,但具体他拿其的钱干什么了其不知道。每次给他钱都没有写收据,2014年7月9日找到甄小军后,甄小军给其写了一张六万元的欠条。上面写着,欠张某某六万整,明天中午先拿上一万整(7月10号12点之前),在半年之内全部还清(从7月9号开始),甄小军,20147月9号。给了甄小军六万一千元钱,只写了六万元的欠条,是因为其想着能要回整钱就行,就同意那一千元不要了。写欠条的时候有其、其妻子甄某丁,甄小军三人在场。他说他自己在后堡的潞安矿务局当副科长,其去后堡的潞安矿务局办公楼找甄小军,里面的保安说不认识甄小军。他刚开始说能让其在五阳煤矿的库房当一个组长,后来他说能让其去司马煤矿的销售办公室或者维修部上班。甄小军说他找的是潞安矿务局的副总,但他不告诉其副总的名字。还说过他是潞安集团矿务局在天津的港口代表。甄小军是其妻子甄某丁大爹的二儿子,39岁,潞城市翟店镇东天贡村人。7、侯某某(甄小军妻子)询问笔录(1)第一次询问笔录(2015年1月30日):大概2011年的时候,甄小军为了在矿务局给自己办工作,就分多次和其母亲崔某某借了八万元。后来甄小军去矿务局上班后,和其母亲说自己在矿务局有关系,能给其弟弟侯某乙在司马煤矿找到工作,其母亲就让甄小军帮忙看看。然后甄小军就一直和其母亲要钱,说是给侯某乙办工作需要找关系,就得花钱。直到2014年10月份,甄小军以给侯某乙办工作的理由一共和其母亲要了十二万元。甄小军开始以给侯某乙办工作的理由和其母亲要钱的时间其忘记了,只记得是个春天,每次都不写收据、欠条或者其他手续,2015年1月8日,其、其母亲崔某某和其舅舅崔某某一起到长治市柏后村甄小军租住的家里找到甄小军和他要钱,甄小军就给其母亲写了一张二十万元的欠条,当时就我们四个人在场。欠条中,八万元是甄小军和其母亲借的,剩下的十二万元是甄小军和其母亲要来用于给侯某乙办工作的钱,但甄小军至今为止没有给侯某乙办好工作,也没有还过钱。所以甄小军一共欠其母亲二十万元。(2)第二次询问笔录(2015年4月8日):甄小军以帮人安排工作的名义和他人要过多少钱其不清楚,其见过其母亲崔某某和其舅舅崔某某给甄小军钱。甄小军和崔某某要过十二万元左右,其中只有四万元左右是甄小军以给侯某乙安排工作为由和崔某某要的,剩余的八万元左右是甄小军以办其他事情为由和崔某某借的,崔某某每次给甄小军钱的时候,其都在场。其第一次笔录里说甄小军欠崔某某二十万元,是因为甄小军自己给其母亲写了二十万元的欠条,他说多余的八万元是自愿多付给其母亲的。2012年6月份左右的时候,当时天气比较热,甄小军给其母亲崔某某说帮侯某乙安排工作需要走关系花钱,其母亲就和其弟弟侯某乙商量了一下。过了几天,侯某乙就给了甄小军两万五千元钱,当时是侯某乙和他妻子郭某丁把钱送到长治市柏后村甄小军租住的房子里,其也在场,侯某乙给甄小军钱的事,是和其母亲商量的,所以其母亲也知道。2012年秋天的时候,甄小军又以帮侯某乙安排工作为由和其母亲要钱,其母亲给了甄小军五千元,其母亲到长治市柏后村甄小军租住的房子里给了甄小军,当时其在场。2012年腊月的时候,甄小军给其母亲说快过年啊,帮侯某乙安排工作的事需要点钱走关系,其母亲就又给了甄小军五千元钱。再往后,甄小军又多次从其母亲处拿过钱,但是否以帮侯某乙安排工作为由要钱,其就记不清了。崔某某具体给了甄小军多少钱用于给崔某丙安排工作其不知道,其知道的有四万四千五百元,都是崔某某给甄小军打到银行卡里。2013年10月份左右,崔某某第一次给甄小军钱,当时崔某某把五千元打到甄小军的银行卡里,然后给其打电话说了一下,其转告给甄小军。后来崔某某又分几次给了甄小军三万九千五百元,这些钱都是崔某某打到甄小军的银行卡里,然后给其打电话,其再转告给甄小军。这些钱都是甄小军自己去银行取出来的,虽然甄小军告诉过其去取钱,但是其没有见过这些钱。崔某某打了钱后,没有给甄小军打电话,而是给其打电话,其也不知道为什么,可能是因为甄小军每天上午上班,下午在家休息,其不上班在家看孩子,给其打电话能找到甄小军。甄小军没有还过崔某某钱,也没有还过崔某某钱,还过张某某一万元,现在还欠张某某五万元。甄小军的父亲甄全忠确实答应替甄小军还张某某五万元,但是至今为止还没有还。其没有替甄小军还过崔某某钱。甄小军带其去过三次太原,但花钱很少。2013年8月份、2013年腊月、2014年5月份,甄小军带其、其女儿甄某戍各去了一次太原,分别花了一千元钱左右、两千元钱左右和一千元左右。2012年国庆节、2013年五一,甄小军带其母亲、其、其女儿、其儿子分别去平遥古城和晋城皇城相府花了一千五百元钱左右和一千元左右。2013年5月份,甄小军带其、其女儿去北京旅游花了两千元钱左右。甄小军因为阑尾炎住过医院,但是七八年前的事。2012年甄小军给家里买了一台电脑,当时甄小军跟其说花了三千五百元。8、侯某乙询问笔录:其母亲崔某某被甄小军骗去的四万元中有两万五千元钱是其的钱,这两万五千元也是其给甄小军送过去的。三、四年前,甄小军答应给其安排工作,但是他说需要钱走关系,其和其母亲崔某某商量后,就给了甄小军五、六千元,后来甄小军说钱不够,其又分了两三次给了甄小军两万元左右。其一共给了甄小军两万五千元,这些钱都是其送到甄小军在长治市柏后村的租住房内。至今为止,甄小军没有给其安排了工作,也没有还过其钱。9、甄某未(甄小军亲戚)询问笔录:甄小军是其的一个远房侄儿,与他没有什么来往,大概2015年1月底2月初的时候他给其打电话借过钱,因为什么借钱他没有讲,其也没有借他,除此之外,他没有找其办过任何事情,没有让其帮忙给别人找过工作。10、由潞城市公安局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2015年4月6日,崔某某和侯某某陪同甄小军来到潞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后民警依法将甄小军传唤至潞城市公安局办案区,对其涉嫌诈骗案进行讯问。11、三张欠条:甄小军欠侯某乙20万元;甄小军欠张某某六万元钱(明天中午先拿上一万元),甄小军欠崔某某62500元。12、甄小军的供述与辩解(1)第一次讯问笔录(2015年4月6日):其以帮人安排工作的名义和他人要过钱,和其丈母娘要过至少十万元,和其表弟张某某要过六万元,和其舅舅崔某某要过四万八千元。因为其当时在潞安矿务局工作,其说能在潞安矿务局帮人找到工作,当时其答应给其丈母娘崔某某的儿子侯某乙、张某某、其舅舅崔某某的儿子崔某丙在潞安矿务局安排工作。其当时在潞安矿务局司马煤矿当装运工,是个临时工,是从2010年9月份开始上班的,现在无业,记不清什么时候离开矿务局了。其丈母娘知道其叔叔甄某未和潞安矿务局的领导关系比较好,所以就问其能不能在矿务局给其弟弟侯某乙找个工作,其说可以帮她问问,后来她给了其一万元钱,来打点关系,帮侯某乙在潞安矿务局安排工作。当时其还在潞安矿务局工作,但过了几个月就离开了,离开时,还没有给侯某未安排好工作,因为其叔叔甄某未在矿务局认识领导,所以其就想让甄某未帮侯某乙找找关系安排工作,其跟甄某未在电话里说过两、三次,没有给过甄某未钱,他说事情办好以后再说钱的事情,至今其没有给侯某乙安排好工作,因为其听甄某未说,矿务局的几个领导出事了,所以就没有办成工作。丈母娘一共给了其十万多元钱,这些钱都被其花了。张某某是其小爸爸的女婿,他听说其在潞安矿务局有关系,所以他让其帮他找工作,2012年农历2月份的一天,当时其已经不在矿务局工作,其收了他的就没有帮他办工作,因为其没有关系帮他安排工作,其答应给张某某办的是潞安矿务局的合同工,其没有告诉他其不在矿务局工作了。其告诉过张某某其是潞安矿务局的科长,其其实没有当过,就是个临时工,并且当时已经不在潞安矿务局工作了,其跟张某某说过其在五阳煤矿当组长,也说过其是潞安矿务局在天津的港口代表,但都没有当过。其这么说是为了让他相信其能在潞安矿务局给他找到工作,从而达到骗他钱的目的。其一共骗了张某某六万元,张某某第一次给了其一万元钱,随后又分几次给了其五万元,后来还了张某某一万,现在还欠张某某五万元,都被其花了崔某某托其妻子侯某某问其能不能给崔某丙在潞安矿务局的煤矿安排工作,其说帮他看看,其给崔某某说其在潞安矿务局干销售,能给崔某丙安排工作,崔某某就相信其有这个能力了,所以他让其帮忙。他什么时候让其帮忙找工作的忘了,但肯定是其不在潞安矿务局上临时工以后,其没有办法给崔某丙找到工作,所以就没有办过这个事情,其之所以那么说,是想骗他钱,他一共给了其四万八千元钱,钱都被其花了。其丈母娘、张某某、崔某某找过其,他们想让其还钱,但其就是还过张某某一万元钱,其他的人的钱都没有还过。2012年国庆,其家四口人和其丈母娘去平遥等地旅游花了七千多元。2012年冬天,其因为阑尾炎住医院花了三千元左右。2013年五一,其家四口人去北京旅游花了一万二千元左右。2013年年初,其家四口人买衣服,准备过年的东西等花了两万元左右。2013年上半年,其和其妻子侯某某、女儿甄某戍去太原玩花了两千元左右。2013年下半年,其家四口人和其丈母娘去晋城皇城相府旅游花了四千元左右。2013年11月份,其和妻子侯某某、女儿甄某戍去太原玩花了一万元左右。2013年的时候,其给家里买了一台电脑,花了三千多元。2014年年初过年的时候,其、侯某某和其丈母娘去太原买衣服等花了一万五千元左右。2014年3月份,其和妻子侯某某、女儿甄某戍去太原玩花了六千元左右。2014年6月份至今十个月,其给了家里两千元钱用来贴补家用,剩下的钱其想不起来了,但是都被其花了。其和他们要钱的时候没有给他们打条,后来其一起给他们写了欠条,具体时间其记不清了。其给其丈母娘、崔某某所写的欠条上的钱数比其欠他们的钱数多,因为当时其觉得欠其丈母娘的恩情,所以其就在欠条上多写了十万元左右,还有其给崔某某写欠条的时候其没有算清楚欠他的钱数。(2)第二次讯问笔录(2015年4月7日):其骗了其丈母娘崔某某十万元左右,其舅舅崔某某四万八千元,张某某六万元钱。骗钱过程同上。其拿了其丈母娘两、三万,剩下的是其和其丈母娘借的。其还了张某某一万元,其父亲甄全忠还了张某某五万元。(3)第三次讯问笔录(2015年4月18日):其骗了其丈母娘崔某某两万七千元左右,张某某六万,其舅舅崔某某四万八千元。其父亲甄全忠是否替其还过钱其不清楚,其认为这不是诈骗,是经济纠纷。其余内容同上。(4)第四次讯问笔录(2015年6月12日):起欠崔某某的十多万中,有两万七千元左右的钱是其以给崔某某的儿子侯某乙找工作为由向崔某某要的,不是分一次要的。有时是崔某某送到其家,有的是侯某某去崔某某那拿的,侯某乙是否送过钱其不清楚。其没有去崔某某那拿过钱,因为其经常不在家,所以其让侯某某去崔某某那拿钱。除了两万七,剩下的钱是其向崔某某借的。其欠张某某六万元,欠崔某某四万八千元,好几次都是崔某某把钱打到其银行卡里,其可能还向崔某某借过五千元,具体记不清了,但是肯定没有骗崔某某六万两千五百元。13、甄小军的户籍证明综上,根据被害人陈述、侯某某、侯某乙等人的证人证言、欠条、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甄小军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甄小军诈骗被害人崔某某40000元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崔某某的陈述和其女儿侯某某、儿子侯某乙的证人证言予以证实,但是三人关于每次由谁给甄小军钱、每次给了多少钱、钱的来源均不能够相互印证,故只能证明甄小军以为侯某乙办工作为名向崔某某要过钱,但是具体钱数无法证明。被告人对此仅承认以给侯某乙办工作为名向崔某某要过两万七、八千元,相互之间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无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甄小军诈骗崔某某40000元的情况下,应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认定诈骗数额为27000元。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甄小军诈骗被害人崔某某62500元的事实。崔某某在侦查阶段有两次陈述,两次陈述中关于给钱的方式、每次给的钱数以及每次由谁给钱均不一致,故亦只能证明甄小军以为崔某某儿子崔某丙安排工作为名骗取过崔钱,具体数额无法确定。被告人甄小军当庭仅承认其以为崔某丙安排工作为名向崔某某要过50000元,其余钱款辩称均为借款,综合前述证据亦只能认定甄小军诈骗崔某某的钱数为5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甄小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有关系能够为他人在潞安矿务局安排工作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之行为已侵犯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甄小军诈骗多人多次,应相应的增加刑罚量。据此,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甄小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6日起至2019年10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依法追缴被告人甄小军违法所得127000元返还各被害人(返还崔某某27000元;返还崔某某50000元;返还张某某5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靳林忠审 判 员  李林虹人民陪审员  张秀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宁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