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5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叶军与孙东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军,孙东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兴民初字第5273号原告叶军,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孙东鹏,男,198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现羁押于某看守所。原告叶军与被告孙东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小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军和被告孙东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军诉称,2014年10月1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承诺于2015年2月1日前偿还借款,后被告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0万元,支付利息6000元(自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为六个月,按每月1000元计算,并主张至借款清偿之日);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孙东鹏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属实,原告诉请的利息由法院依法裁决,由于被告目前涉嫌刑事犯罪被关押,无法向原告偿还借款。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当日以现金方式给被告提供了借款,为此,被告给原告出具一张《借款凭证》,载明:“今欠叶军人民币贰拾万圆整(200000),于2014年10月19日收到叶军给予现金,于2015年2月1日前以现金方式归还,此款不存在利息。借款人孙东鹏,身份证:××”。后被告未向原告清偿上述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凭证》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相关陈述佐证,经本院开庭质证和审查,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款凭证》为证,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照约定期限给原告偿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诉请的利息,虽然原、被告约定本案借款为无息借贷,但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逾期利息,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即自2015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返还借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6%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东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叶军偿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该借款自2015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返还借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按年利率5.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被告孙东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小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莫芫清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