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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薛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延勇与乔秀银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延勇,乔秀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薛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张延勇。被执行人:乔秀银。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延勇与被执行人乔秀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于2006年12月22日审结。该案(2006)薛民初字第3030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乔秀银所有的位于薛城大泉巷176号房产一套,证号:枣政房权私房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