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薛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延勇与乔秀银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延勇,乔秀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薛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张延勇。被执行人:乔秀银。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延勇与被执行人乔秀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于2006年12月22日审结。该案(2006)薛民初字第3030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乔秀银所有的位于薛城大泉巷176号房产一套,证号:枣政房权私房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