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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民初字第02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郑琴利诉被告李真贵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琴利,李真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2507号原告郑琴利,女,汉族,1973年10月15日生,身份证号码610302197310154529,陕西省宝鸡市人,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黄家山村1组46号。被告李真贵,男,汉族,1975年9月11日生,身份证号码610302197509111451,陕西省宝鸡市人,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黄家山村1组4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琴利诉被告李真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琴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550元,减半收取150275元,由原告郑琴利承担。审判员  白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巩敏 来自: